股票线上配资开户网 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A,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C: 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发布日期:2025-03-16 21:01 点击次数:165

基金合同
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三月
基金合同
目 录
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利义务,规范基金运作。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公开募集证
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公开募
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办法》”)、《公
开募集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流动性风险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流动性风险管
理规定》”)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二)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如
与基金合同有冲突,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
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投
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
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
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
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
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投资者应当认真阅读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信息
披露文件,自主判断基金的投资价值,自主做出投资决策,自行承担投资风险。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
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
基金合同为准。
二、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其更新
公告》
资料概要》及其更新
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
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销售机构监督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日实施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
的修订
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会
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
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中国境内证券市场的中国境外的机构投资者
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人
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
售业务的机构
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
记业务的机构
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构买卖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
日期
产清算完毕,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不得超过 3 个月
作日
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
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
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
将基金份额兑换为现金的行为
告规定的条件,申请将其持有基金管理人管理的、某一基金的基金份额转换为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基金份额的行
为
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的操作
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别:A 类基金份额和 C 类基金份额。两类基金份额分设不
同的基金代码,并分别公布基金份额净值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中计提销售服务费的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的费用
款日、扣款金额及扣款方式,由销售机构于每期约定扣款日在投资人指定银行账
户内自动完成扣款及基金申购申请的一种投资方式
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
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
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
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
互联网网站(包括基金管理人网站、基金托管人网站、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
网站)等媒介
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
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
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恐怖袭击、传染病传播、法律法规
变化、突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以合理价格予以变现的资产,包括但不限于到期日在 10 个交易日以上的逆回购与
银行定期存款(含协议约定有条件提前支取的银行存款)、停牌股票、流通受限
的新股及非公开发行股票、资产支持证券、因发行人债务违约无法进行转让或交
易的债券等
账户进行处置清算,目的在于有效隔离并化解风险,确保投资者得到公平对待,
属于流动性风险管理工具。侧袋机制实施期间,原有账户称为主袋账户,专门账
户称为侧袋账户
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二)按摊余成本计量且计提资产减值准
备仍导致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资产;(三)其他资产价值存在重大不确
定性的资产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
(一)基金的名称
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
(二)基金的类别
混合型
(三)基金的运作方式
契约型、开放式
(四)基金的投资目标
本基金秉承精选个股和长期投资理念,寻找受益于中国经济战略转型,符合
内需导向和产业升级中以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为发展动力的成长型公司,
通过多层次筛选机制构建享受转型和成长溢价的股票组合,力争为投资者创造长
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额总额和金额
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
(六)基金份额面值和认购费用
基金份额的初始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5%,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
募说明书中列示。
(七)基金存续期限
不定期
(八)基金份额类别
本基金根据申购费、销售服务费收取方式的不同,将基金份额分为不同的类
别。
在投资人申购基金份额时,收取申购费用,并不再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提
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用,但从本类别基金资产中计
提销售服务费的,称为 C 类基金份额。相关费率的设置及费率水平在招募说明书
中具体列示。
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分别设置代码。由于基金费用的不同,本基金 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将分别计算并公告基金份额净值。
投资人可自行选择申购的基金份额类别。本基金不同基金份额类别之间不得
相互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调整申购各类基金份额的最低金额限制及规则。在不违反法律
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不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产生实质性不利影响的情况下,根
据基金实际运作情况,在履行适当程序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实际情况,经与基
金托管人协商,调整基金份额类别设置、对基金份额分类办法及规则进行调整、
调整本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费率、变更收费方式或者停止现有基金份额的
销售等,无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须提前公告。
四、基金份额的发售
(一)基金份额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
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基金份额发售
公告。
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
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
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
者。
(二)基金份额的认购
本基金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认购费用,认购费率不得超过 5%。
本基金的认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认购费用不
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募集期间发生的各
项费用。
认购款项在募集期间产生的利息将折算为基金份额归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有,
其中利息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基金认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
认购份额的计算保留到小数点后 2 位,小数点 2 位以后的部分四舍五入,由
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三)基金份额认购金额的限制
销。
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限制和处理方法请参看招募说明书。
五、基金备案
(一)基金备案的条件
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并且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 200 人的条
件下,基金募集期届满或基金管理人依据法律法规及招募说明书决定停止基金发
售,且基金募集达到基金备案条件,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募集结束之日起 10 日
内聘请法定验资机构验资,自收到验资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验
资报告,办理基金备案手续。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
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以公告。
用。认购资金在募集期形成的利息折成投资人认购的基金份额,归投资人所有。
利息转份额的具体数额以注册登记机构的记录为准。
(二)基金募集失败
务和费用,在基金募集期届满后 30 日内返还投资人已缴纳的认购款项,并加计银
行同期存款利息。
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为基金募集支付之一切费用应由各方各自承担。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金数额
基金合同生效后的存续期内,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不满 200 人或者基金资产
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 20 个工作日达不到 200 人,或连续 20 个工作日基
金资产净值低于 5000 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
因并提出解决方案。
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和赎回场所
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将通过销售机构进行。具体的销售网点将由基金管理人
在招募说明书或其网站列明。基金管理人可根据情况变更或增减代销机构,并在
基金管理人网站公示。若基金管理人或其指定的代销机构开通电话、传真或网上
等交易方式,投资人可以通过上述方式进行申购与赎回,具体办法由基金管理人
另行公告。
(二)申购和赎回的开放日及时间
投资人在开放日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和赎回,具体办理时间为上海证券交易
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的交易时间,但基金管理人根据法律法规、中
国证监会的要求或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公告暂停申购、赎回时除外。开放日的具体
业务办理时间在招募说明书中载明。
基金合同生效后,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
他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开放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但
应在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规定。
基金管理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不超过三个月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
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规定。
在确定申购开始与赎回开始时间后,基金管理人应在申购、赎回开放日前依
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申购与赎回的开始时间。
基金管理人不得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或者时间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
赎回或者转换。投资人在基金合同约定之外的日期和时间提出申购、赎回或转换
申请的,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为下一开放日该类别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
价格。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值为基准进行计算;
序赎回;
基金管理人可根据基金运作的实际情况依法对上述原则进行调整。基金管理
人必须在新规则开始实施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投资人必须根据销售机构规定的程序,在开放日的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
申购或赎回的申请。
投资人在提交申购申请时须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备足申购资金,投资人在
提交赎回申请时须持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否则所提交的申购、赎回申请无效。
基金管理人应以交易时间结束前受理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
申请日(T 日),在正常情况下,本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 T+1 日内对该交易的有效
性进行确认。T 日提交的有效申请,投资人可在 T+2 日后(包括该日)到销售网点
柜台或以销售机构规定的其他方式查询申请的确认情况。基金销售机构对申购或
赎回申请的受理并不代表申请一定成功,而仅代表销售机构确实接收到申请。申
购或赎回的确认以注册登记机构或基金管理人的确认结果为准。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
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指定的代销机构将投资人已缴付
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人。
投资人赎回申请成功后,基金管理人将在 T+7 日(包括该日)内支付赎回款
项。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参照本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和赎回的金额
的最低份额,具体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规定请参见招募说明书。
见招募说明书。
金管理人应当采取设定单一投资者申购金额上限或基金单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拒
绝大额申购、暂停基金申购等措施,切实保护存量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具体规定请参见相关公告。
申购金额和赎回份额的数量限制。基金管理人必须在调整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
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六)申购和赎回的价格、费用及其用途
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T 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在当天收市后计算,
并在 T+1 日内公告。遇特殊情况,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可以适当延迟计算或公告。
明书》。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
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列示,C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申购费。申购的有效份额为净申
购金额除以当日的该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有效份额单位为份,上述计算
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
产承担。
本基金的赎回费率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及基金产品资料概要中
列示。赎回金额单位为元。上述计算结果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
位,由此产生的收益或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
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基金份额时收取。对 A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不低于 25%的部分应归基金
财产,其余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其中,对持续持有期少于 7
日的投资者收取不低于 1.5%的赎回费,并将上述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对 C
类基金份额持有人收取的赎回费全额计入基金财产。
基金份额的申购费率、A 类和 C 类基金份额的申购份额具体的计算方法、赎回费
率、赎回金额具体的计算方法和收费方式由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的规定确定,
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基金管理人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调整费率或收
费方式,并最迟应于新的费率或收费方式实施日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
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情况制定基金促销计划,针对以特定交易方式(如网上交易、电话交易等)等进
行基金交易的投资人定期或不定期地开展基金促销活动。在基金促销活动期间,
按相关监管部门要求履行必要手续后,基金管理人可以适当调低基金申购费率和
基金赎回费率。
(七)拒绝或暂停申购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况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投资人的申购申请:
净值。
持有人利益时。
对基金业绩产生负面影响,从而损害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情形。
额的比例达到或者超过基金总份额 50%以上的情形。
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认
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暂停接受基金申购申请的措施。
定的当日净申购比例上限时,或使该投资人累计持有的份额超过基金管理人规定
的单个投资人累计持有份额上限时,或使该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超过基金管理人
规定的单个投资人当日申购金额上限时。
发生上述第 1、2、3、5、7、9 项暂停申购情形之一且基金管理人决定拒绝或
暂停申购申请时,基金管理人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刊登暂停申购公告。
发生上述第 6 项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以采取比例确认等方式对该投资人的申购
申请进行限制,基金管理人有权拒绝该等全部或者部分申购申请。如果投资人的
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人。在暂停申购的情况消除时,
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申购业务的办理。
(八)暂停赎回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的情形
发生下列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可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或延缓支付赎回
款项:
净值。
格且采用估值技术仍导致公允价值存在重大不确定性时,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确
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采取延缓支付赎回款项或暂停接受基金赎回申请的措施。
发生上述情形时,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
请,基金管理人应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足额支付,应将可支付部分按单个账户
申请量占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未支付部分可延期支付,并以后续
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依据计算赎回金额。若连续两个或两个以上开放日发生
巨额赎回,延期支付最长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在指定媒介上公告。投资人在
申请赎回时可事先选择将当日可能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在暂停赎回的情况消
除时,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并予以公告。
(九)巨额赎回的情形及处理方式
若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
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
数后的余额)超过前一开放日的基金总份额的 10%,即认为是发生了巨额赎回。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
全额赎回或部分延期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人的全部赎回申请时,按
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延期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
因支付投资人的赎回申请而进行的财产变现可能会对基金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
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比例不低于上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的 10%的前提
下,可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
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对于未能赎回部分,投
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可以选择延期赎回或取消赎回。选择延期赎回的,将自动
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继续赎回,直到全部赎回为止;选择取消赎回的,当日未获受
理的部分赎回申请将被撤销。延期的赎回申请与下一开放日赎回申请一并处理,
无优先权并以下一开放日的该类别基金份额净值为基础计算赎回金额,以此类推,
直到全部赎回为止。如投资人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未作明确选择,投资人未能赎回
部分作自动延期赎回处理。
(3)若本基金发生巨额赎回且存在单个基金份额持有人当日赎回申请超过前
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 以上情形的,基金管理人有权对该基金份额持有人超过
前一开放日基金总份额 40% 以上部分的赎回申请进行延期办理;对于该基金份额
持有人未超过上述比例的部分,基金管理人有权根据前段“(1)全额赎回”或“(2)
部分延期赎回”的约定方式与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赎回申请一并办理。
(4)暂停赎回:连续 2 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
有必要,可暂停接受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
项,但不得超过 20 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介上进行公告。
当发生上述延期赎回并延期办理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过邮寄、传真或者招
募说明书规定的其他方式在 3 个交易日内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说明有关处理方
法,并在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公告。
(十)暂停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和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
上刊登暂停公告。
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布最近 1 个开放日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
额净值。
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指定媒介上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
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
停公告 1 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 2 日在
指定媒介上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公告,并公告最近 1 个开放日的基
金份额净值。
(十一)基金转换
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决定开办本基金与
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且由同一注册登记机构办理注册登记的其他基金之间的转换
业务,基金转换可以收取一定的转换费,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届时根据相关法
律法规及本基金合同的规定制定并公告,并提前告知基金托管人与相关机构。
(十二)基金的非交易过户
基金的非交易过户是指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受理继承、捐赠和司法强制执行而
产生的非交易过户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它非交易过户。无
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依法可以持有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
资人。
继承是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捐赠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将其合法持有的基金份额捐赠给福利性质的基金会或社会
团体;司法强制执行是指司法机构依据生效司法文书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
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提供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要求提供的相关资料,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的规定办理,并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收费。
(十三)基金的转托管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办理已持有基金份额在不同销售机构之间的转托管,基金
销售机构可以按照规定的标准收取转托管费。
(十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基金管理人可以为投资人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具体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在
届时发布公告或更新的招募说明书中确定。投资人在办理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时可
自行约定每期扣款金额,每期扣款金额必须不低于基金管理人在相关公告或更新
的招募说明书中所规定的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最低申购金额。
(十五)基金的冻结和解冻
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
以及注册登记机构认可、符合法律法规的其他情况下的冻结与解冻。
(十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本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安排详见招募说明书或相关公
告。
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方正富邦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北京市朝阳区北四环中路 27 号院 5 号楼 11 层(11)1101 内 02-11 单
元
邮政编码:100037
法定代表人:何亚刚
成立时间:2011 年 7 月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证监许可〔2011〕1038 号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6.6 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简称:中国建设银行)
住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 25 号
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闹市口大街 1 号院 1 号楼
邮政编码:100033
法定代表人:田国立
成立时间:2004 年 9 月 17 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199812 号
经营范围:吸收公众存款;发放短期、中期、长期贷款;办理国内外结算;
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
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从事同业拆借;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银行卡业务;
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经中
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监管部门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贰仟伍佰亿壹仟零玖拾柒万柒仟肆佰捌拾陆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投资人自依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
金合同当事人,直至其不再持有本基金的基金份额,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
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完全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
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或签字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为:
用基金财产;
入;
转换、非交易过户、转托管等业务的规则,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
内决定和调整基金的除调高托管费率和管理费率之外的相关费率结构和收费方
式;
金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财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
失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
益;
册登记机构的代理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对其行为进行必要的监督和检查;
构;
(五)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管理人的义务为:
份额的发售、申购、赎回和登记事宜;
产;
营方式管理和运作基金财产;
所管理的基金财产和管理人的财产相互独立,对所管理的不同基金分别管理,分
别记账,进行证券投资;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运作基金财产;
符合基金合同等法律文件的规定;
义务;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另有规定外,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
他人泄露;
配收益;
配合基金托管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他法律行为;
现和分配;
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不因其退任而免除;
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
通知基金托管人;
行使因基金财产投资于证券所产生的权利,不谋求对上市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六)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为:
收入;
合同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对基金资产、其他当事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的情形,应及时呈报中国证监会,并采取必要措施保护基金及相关当事人的利益;
(七)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托管人的义务为:
熟悉基金托管业务的专职人员,负责基金财产托管事宜;
人谋取利益,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财产;
在基金信息公开披露前应予保密,不得向他人泄露;
意见,说明基金管理人在各重要方面的运作是否严格按照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如果基金管理人有未执行基金合同规定的行为,还应当说明基金托管人是否采取
了适当的措施;
割事宜;
申购、赎回价格;
回款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其退任而免除;
人追偿;
配;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并通知基金管理人;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为:
事项行使表决权;
法提起诉讼;
同一类别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根据《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为:
基金托管人、代销机构、其他基金份额持有人处获得的不当得利;
(十)本基金合同当事各方的权利义务以本基金合同为依据,不因基金财产
账户名称而有所改变。
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
授权代表有权代表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并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每一
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投票权。
(二)召开事由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下同)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以基金管理人收到提议当日
的基金份额计算,下同)提议时,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终止基金合同;
(2)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3)变更基金类别;
(4)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5)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6)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7)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或销售服务费率,但法律法规
要求提高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8)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9)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0)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销售服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
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三)召集人和召集方式
召集。基金管理人未按规定召集或者不能召集时,由基金托管人召集。
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
面告知基金托管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
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
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
起 10 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
人。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基金管理
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
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 10 日内决
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
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 60 日内召开。
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 10%以上的基金
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但应当至少提前 30 日向中国证监
会备案。
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通知时间、通知内容、通知方式
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必须于会议
召开日前 30 日在指定媒介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须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出席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会议形式;
(4)议事程序;
(5)有权出席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登记日;
(6)代理投票的授权委托证明的内容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代理人身份、代理
权限和代理有效期限等)、送达时间和地点;
(7)表决方式;
(8)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9)出席会议者必须准备的文件和必须履行的手续;
(10)召集人需要通知的其他事项。
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
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决意见寄交的截止时间和收取方
式。
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托管人,则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
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如召集人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则
应另行书面通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
监督。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的,
不影响计票和表决结果。
(五)基金份额持有人出席会议的方式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通讯方式开会及法律法
规和监管部门允许的其他方式。
(2)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托证明委派其代理人
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如基金管理人
或基金托管人拒不派代表出席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3)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本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
决。
(4)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
(1)现场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现场会议方可举行:
基金份额应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含 50%,下同);
委托人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及授权委托代理手续完备,到会者出具的相关文件符
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及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且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与基金
管理人持有的注册登记资料相符。
(2)通讯开会方式
在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会议方可举行:
提示性公告;
为“监督人”)到指定地点对书面表决意见的计票进行监督;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经通知拒不到场监
督的,不影响表决效力;
代表的基金份额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 50%以上;
人提交的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授权委托证明等文件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
会议通知的规定,并与注册登记机构记录相符。
(3)在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允许的情况下,经会议通知载明,基金份额持有
人也可以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进行表决,或者采用网络、电话或其他方式
授权他人代为出席会议并表决。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为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事由所涉及的内
容。
(2)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就召开事由向大会召集
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
(3)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
进行审核:
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
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
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
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做出决
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
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做出决定,并按照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4)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
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 6 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
除外。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开会议的通知后,如果需要对原有
提案进行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前 30 日及时公告。否则,会议的
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与公告日期有 30 日的间隔期。
(1)现场开会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大会主持人按照规定程序宣布会议议事程序及
注意事项,确定和公布监票人,然后由大会主持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
经合法执业的律师见证后形成大会决议。
大会由召集人授权代表主持。基金管理人为召集人的,其授权代表未能主持
大会的情况下,由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主持;如果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授权
代表均未能主持大会,则由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以所代表的基金
份额 50%以上多数选举产生一名代表作为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
召集人应当制作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
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持有或代表有表决权的基金份额数量、委托人姓名(或
单位名称)等事项。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 30 日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
决截止日期后第 2 个工作日在公证机关及监督人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
表决并形成决议。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在公证机关监督下形成的
决议有效。
(七)决议形成的条件、表决方式、程序
(1)一般决议
一般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50%
以上通过方为有效,除下列(2)所规定的须以特别决议通过事项以外的其他事项
均以一般决议的方式通过;
(2)特别决议
特别决议须经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其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方为有效;涉及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终止基金合同必须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并予以公告。
面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
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
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审议、逐项表决。
(八)计票
(1)如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则基金份额持
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
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
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
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和代理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
代表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但如果基金
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未出席,则大会主持人可自行选举三名基金份额
持有人代表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由大会主持人当场
公布计票结果。
(3)如大会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可以对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
如大会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代理人对大会主
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大会
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票人在
监督人派出的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如监督人经通知但拒绝到场监督,则大会召集人可自行授权 3 名监票人进行计票,
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备案后的公告时间、方
式
起 5 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
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
(1)-(8)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
执行,关于本章第(二)条所规定的第(9)、(10)项召开事由的基金份额持有
人大会决议经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方可执行。
金托管人均有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
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用通讯方式进行表决,在公告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时,必须将公证书全文、
公证机构、公证员姓名等一同公告。
(十)实施侧袋机制期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特殊约定
若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则相关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的比例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和侧袋份额持有人分别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但若相关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和审议事项不涉及侧袋账户的,则仅指主袋份额持有人
持有或代表的基金份额或表决权符合该等比例:
金份额 10%以上(含 10%);
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
有人所持有的基金份额不小于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含二分之
一);
在权益登记日相关基金份额的二分之一、召集人在原公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召开时间的 3 个月以后、6 个月以内就原定审议事项重新召集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
会应当有代表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相关基金份额的持有人参与或授权他
人参与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投票;
一以上(含二分之一)通过;
之二以上(含三分之二)通过。
同一主侧袋账户内的每份基金份额具有平等的表决权。
(十一)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
(1)基金管理人被依法取消基金管理资格;
(2)基金管理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
(3)基金管理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更换基金管理人必须依照如下程序进行:
(1)提名:新任基金管理人由基金托管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管理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管理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管理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管理人;
更换基金管理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4)交接: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管理业务资料,及
时办理基金管理业务的移交手续,新任基金管理人或临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接
收,并与基金托管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管理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在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管理人更换后,由基金托管人在新任基金管理人获得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7)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更换后,如果原任或新任基金管理人要求,
应按其要求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与原任基金管理人有关的名称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
(1)基金托管人被依法取消基金托管资格;
(2)基金托管人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布破产;
(3)基金托管人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解任;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他情形。
(1)提名:新任基金托管人由基金管理人或者单独或合计持有基金总份额 10%
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
(2)决议: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在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后 6 个月内对被提
名的新任基金托管人形成决议,新任基金托管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
规定的资格条件;
(3)核准:新任基金托管人产生之前,由中国证监会指定临时基金托管人,
更换基金托管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经中国证监会核准生效后方可执
行;
(4)交接: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妥善保管基金财产和基金托管业
务资料,及时办理基金财产和托管业务移交手续,新任基金托管人或临时基金托
管人应当及时接收,并与基金管理人核对基金资产总值;
(5)审计:原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予以公告,
同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审计费用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6)公告:基金托管人更换后,由基金管理人在新任基金托管人获得中国证
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公告。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份额 10%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
人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获得中国证监会核准后 2 日内在指定媒介上联合公
告。
(四)新基金管理人接收基金管理业务或新基金托管人接收基金财产和基金
托管业务前,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托管人应继续履行相关职责,并保证不做出
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造成损害的行为。
十、基金的托管
基金财产由基金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有关规定订立《方正富邦创新动力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订立托管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基金托管人与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
登记、基金财产的保管、基金财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
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
(一)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
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二)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
件的机构负责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
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注册登记业务中的权
利义务,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四)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资人或基金带来的损失,须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司法强制检查情形除外;
他必要服务;
十二、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秉承精选个股和长期投资理念,寻找受益于中国经济战略转型,符合
内需导向和产业升级中以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新等为发展动力的成长型公司,
通过多层次筛选机制构建享受转型和成长溢价的股票组合,力争为投资者创造长
期稳定的投资回报。
(二)投资理念
在历经十余年的重工业化后,中国将进入以“科技”和“创新”为引导的新
的发展阶段,《十二五规划纲要》突出了未来十年将是科技和创新引导发展的时
期。本基金将聚焦于在各自行业以领先技术或独特商业模式创新构造持续发展壁
垒的公司。
(三)投资范围
本基金的投资范围包括国内依法发行上市的股票(包含中小板、创业板及其
他经中国证监会核准上市的股票)、债券、货币市场工具、权证、资产支持证券
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它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监会
的相关规定。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60%—95%;债
券投资占基金资产的比例范围为 0%—40%;权证投资占基金资产净值的比例范围为
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其它金融工具的投资比例按照
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本基金投资于创新动力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投资的 80%。
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行适当
程序后,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
(四)投资策略
本基金的资产配置采用“自上而下”的多因素分析策略,综合运用定性分析
和“宏观量化模型”等定量分析手段,判断全球经济发展形势及中国经济发展趋
势(包括宏观经济运行周期、财政及货币政策、资金供需情况、证券市场估值水
平等),对股票市场、债券市场未来一段时间内的风险收益特征做出合理预测,
从而确定基金资产在股票、债券、现金三大类资产之间的投资比例,并随着各类
资产风险收益特征的相对变化,适时动态地调整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的投
资比例,力争规避市场风险,提高基金收益率水平。
本基金的行业配置策略将主要来自两个方面的支撑。首先,我们将注意力更
多聚焦于以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变革为驱动力、处于增长初期的新兴成长型行业。
其次,在“宏观量化模型”体系下指导行业配置,当经济变动方向趋于扩张时,
行业配置偏于周期类进攻型,当经济变动方向趋于收缩时,行业配置偏于弱周期
类防御型。
在对未来几年行业趋势定性判断的基础上,本基金将依据细分行业的相对估
值水平(行业估值/市场估值)、行业相对利润增长率(行业利润增长率/市场利
润增长率)、行业 PEG(行业估值/行业利润增长率)等指标对行业投资价值进行
定量评估,以最大化投资收益。
本基金采用对技术领先性、业务模式创造性等因素的定性分析和定量财务预
测指标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公司的综合评估,并考虑行业增长前景及估值因素来构
建本基金股票池。
(1)定性筛选
创新动力,是指创造和应用新知识和新技术、新工艺,采用新的生产方式和
经营管理模式,开发生产新产品,提高产品质量,提供新的服务的过程,其主要
包括三类:知识创新、技术创新以及管理创新。凡具有上述创新特征的上市公司,
均可纳入本基金创新动力相关股票的涵盖范围内。
① 本基金重点关注的创新型公司的增长驱动因素主要来自于可持续的新科
技研发,新装备的投入和更新,以及新的商业模式的应用和推广等。
新科技的研发,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现代农业、装备制造、生态环保、能源资
源、信息网络、新型材料、公共安全和健康等领域,以及能够受益于新科技研发
的传统企业;
新装备的投入和更新,主要包括但不限于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高端
装备制造、新能源、新材料、新能源汽车等,以及能够受益于新装备投入的传统
企业;
新的商业模式的应用和推广,主要包括但不限于电子商务、现代物流、医疗
卫生、信息服务业等,以及能够受益于新商业模式推广的传统企业。
② 本基金认为可以纳入本基金创新动力相关股票涵盖范围的上市公司主要
分为两个层次:第一层次中的上市公司本身就为各项创新的首创者,例如开发出
新产品,创造出新的客户需求或研究出新的技术应用等。第二层次中的上市公司
主要为第一层次上市公司的上游、下游公司,他们将受益于为第一层次的上市公
司提供原材料或者应用第一层次公司的新技术新模式,本基金也将对这些公司予
以评估。
③ 在执行指标方面,本基金综合考察公司在知识,技术和管理三个层面的创
新因素,并据此对公司的价值进行定性考量。
企业的创新方向多种多样,本基金将在较大的层面上以尽可能多的视角去评
价上市公司的创新能力和创新质量。我们的研究团队将在产品和服务、平台、解
决方案、客户、客户体验、创新企业认证、价值获取、业务流程、组织创新、供
应链、渠道、网络和品牌等多个角度建立定性打分表,对上市公司的创新性进行
评估。此外我们还将通过实地调研,与公司管理团队进行充分沟通,不仅如此,
我们还将努力与公司上下游企业、同行业企业、行业专家进行深入沟通,以获取
更全面的行业背景和公司分析数据。
(2)定量筛选
本基金按照研发费用投入,产品毛利率水平及稳定性,收入和净利润预测增
速、资产周转效率等指标对上市公司进行量化的筛选。
研发费用,指企业在产品、技术、材料、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过程中发
生的各项费用。本基金将根据上市公司披露数据进行相应的打分,对于不披露具
体数据的公司,将以内部研究以及实地调研来对公司的研发费用进行估算打分。
毛利率,创新类公司的毛利率往往较上市公司平均水平为高,同时通过历史
数据的考察将能够发现公司抵抗经济周期性波动的能力。
成长性,创新类公司往往依存于较高的科技投入来维持公司的增长,而其公
司的净利润增速或历史平均增长水平也往往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以科技和创新为发展驱动力的公司往往属于轻资产高周转类公司,所以其固
定资产周转率往往高于市场平均水平。
研发费用
毛利率
定量分析
成长性
固定资产周转率
估值分析
产品和服务 收入和利润增长率、市盈 个股选择
率(P/E)、市净率(P/B)和
动态市盈率(PEG)
组织创新
科技创新认证
定性分析
客户、客户体验
业务流程
……
通过上述定量和定性分析,我们将重点关注企业由技术和商业模式创新引发
的盈利变化趋势和动态估值水平走势,强调对个股的深度研究,精选在经济转型
中依托技术领先能力和商业模式创新能力构建壁垒优势且与市场普遍预期业绩和
估值存在“水平差”的优质上市公司进行投资。具体指标包括收入和利润增长率、
市盈率(P/E)、市净率(P/B)和 PEG 等指标,同时也强调通过对绝对估值(DCF、
NAV 等)的计算过程回测我们在研究过程中的假设可靠性。根据内部测算的估值水
平以及与市场普遍预期动态估值水平、市场(行业)当前平均估值水平以及自身
历史估值波动区间的比较,来筛选与上述三种比较存在“水平差”的个股。
本基金债券投资的主要目标是保证基金资产的流动性和分散投资风险。本基
金债券投资采取主动的投资管理方式,根据市场变化和投资需要进行积极操作,
力争提高基金收益。
本基金管理人将通过对宏观经济运行趋势及财政货币政策变化的研究分析,
以定量辅助手段预测未来市场利率趋势及利率期限结构的变化,综合运用久期控
制、期限结构配置、类属配置、杠杆放大等多种投资策略,力争获取超越所对应
基准的收益。
本基金将权证作为有效控制基金投资组合风险、提高投资组合收益的辅助工
具。本基金将在严格控制风险的前提下,进行权证投资。基金权证投资将以价值
分析为基础,根据权证对应公司的基本面研究成果确定权证的合理估值。在分析
其合理定价的基础上,谨慎进行投资,追求较为稳健的当期收益。如法律法规或
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投资其它产品,本基金将以谨慎为原则,在充分评估风险
和收益的基础上,履行必要的程序后进行投资风险管理。
(五)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为:中国战略新兴产业成份指数收益率×85%+中证全债
指数收益率×15%。
中国战略新兴产业成份指数成份股选取自节能环保、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生物产业、高端装备制造、新能源产业、新材料产业、新能源汽车、数字创意产
业、高技术服务业等领域,上述领域与科技创新企业领域大体一致,该指数对科
技创新企业上市公司总体走势具有较强代表性,适合作为本基金股票投资的比较
基准;中证全债指数能够反映债券市场总体走势,适合作为本基金固定收益部分
的业绩比较基准。
如果指数编制单位停止计算编制这些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本基金可以在报
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
比较基准推出,或者是市场上出现更加适合用于本基金的业绩基准的指数时,本
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据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取得基金托管人同意后,变更
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无须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六)风险收益特征
本基金是混合型基金,属于中高风险、中高预期收益的品种,理论上其风险
高于货币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低于股票型基金
(七)投资决策依据
和行业的影响;
(八)投资决策流程
本基金实行自上而下和自下而上相结合的投资研究模式,通过整合投资研究
团队整体力量,充分发挥宏观策略分析师、行业研究员、基金经理等不同岗位的
角色参与能力。注重建立完整的投资决策流程,为基金份额持有人谋取中、长期
稳定的投资回报。
本基金投资决策流程为:
行业研究员就行业发展趋势和行业组合的估值比较,对以技术创新和商业模式创
新为特征的重点行业进行深入研究,召开会议讨论确定行业评级;
资产配置比例的范围;
合同筛选,决定基金核心投资库和投资备选库名单;
方案;
(九)投资限制
本基金的投资组合将遵循以下限制:
资产净值的 40%;
本基金所申报的股票数量不超过拟发行股票公司本次发行股票的总量;
中现金不包括结算备付金、存出保证金、应收申购款等;
产净值的 0.5%;
资产支持证券规模的 10%;
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支持证券,不得超过其各类资产支持证券合计规模的 10%;
金持有资产支持证券期间,如果其信用等级下降、不再符合投资标准,应在评级
报告发布之日起 3 个月内予以全部卖出;
与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托管协议中明确基金投资流通受限证券的比例,根据比例
进行投资。基金管理人应制订严格的投资决策流程和风险控制制度,防范流动性
风险、法律风险和操作风险等各种风险;
例范围为 0%—40%;本基金投资于创新动力相关股票的比例不低于基金股票投资的
的定期开放基金)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
流通股票的 15%;本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投资组合持有一家上市公司发行的可流
通股票,不得超过该上市公司可流通股票的 30%;
素致使基金不符合该比例限制的,基金管理人不得主动新增流动性受限资产的投
资;
开展逆回购交易的,可接受质押品的资质要求应当与基金合同约定的投资范围保
持一致;
基金管理人应当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六个月内使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符合
基金合同的约定。除上述第 5、13、17、18 项外,因证券市场波动、上市公司合
并、基金规模变动等非本基金管理人的因素致使基金的投资组合不符合上述投资
比例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 10 个交易日内进行调整。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限制,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可不受
上述规定限制。
(十)禁止行为
为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本基金禁止从事下列行为:
股票或者债券;
金托管人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券;
若法律法规或监管部门取消上述禁止性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本基金投资
可不受上述规定限制。
(十一)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行使股东权利的处理原则及方法
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
牟取任何不当利益。
(十二)基金的融资、融券
本基金可以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进行融资、融券。
(十三)侧袋机制的实施和投资运作安排
当基金持有特定资产且存在或潜在大额赎回申请时,根据最大限度保护基金
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原则,基金管理人经与基金托管人协商一致,并咨询会计师事
务所意见后,可以依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启用侧袋机制。
侧袋机制实施期间,本部分约定的投资组合比例、投资策略、组合限制、业
绩比较基准、风险收益特征等约定仅适用于主袋账户。
侧袋账户的实施条件、实施程序、运作安排、投资安排、特定资产的处置变
现和支付等对投资者权益有重大影响的事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三、基金的财产
(一)基金资产总值
基金资产总值是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
款以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
(二)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资产净值是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负债后的价值。
(三)基金财产的账户
本基金财产以基金名义开立银行存款账户,以基金托管人的名义开立证券交
易清算资金的结算备付金账户,以基金托管人和本基金联名的方式开立基金证券
账户,以本基金的名义开立银行间债券托管账户。开立的基金专用账户与基金管
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自有的财产账户以及其他基金
财产账户相独立。
(四)基金财产的处分
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代销机构的固有财产,并由基金
托管人保管。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
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可以按基金合同的约
定收取管理费、托管费以及其他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销,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
得相互抵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以其自有资产承担法律责任,其债权人不
得对基金财产行使请求冻结、扣押和其他权利。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
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
除依据《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处分外,基金财产不得被处分。
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
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
(一)估值日
本基金的估值日为本基金相关的证券交易场所的交易日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
定需要对外披露基金净值的非交易日。
(二)估值方法
(1)交易所上市的有价证券(包括股票、权证等),以其估值日在证券交易
所挂牌的市价(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无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
生重大变化,以最近交易日的市价(收盘价)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
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
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2)交易所上市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
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的收盘价估值。如
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
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格;
(3)交易所上市未实行净价交易的债券按估值日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
含的债券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估值日没有交易的,且最近交易日后经
济环境未发生重大变化,按最近交易日债券收盘价减去债券收盘价中所含的债券
应收利息得到的净价进行估值。如最近交易日后经济环境发生了重大变化的,可
参考类似投资品种的现行市价及重大变化因素,调整最近交易市价,确定公允价
格;
(4)交易所上市不存在活跃市场的有价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交易所上市的资产支持证券,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
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1)送股、转增股、配股和公开增发的新股,按估值日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
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该日无交易的,以最近一日的市价(收盘价)
估值;
(2)首次公开发行未上市的股票、债券和权证,采用估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在估值技术难以可靠计量公允价值的情况下,按成本估值;
(3)首次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同一股票在交易所上市后,按交易
所上市的同一股票的市价(收盘价)估值;非公开发行有明确锁定期的股票,按
监管机构或行业协会有关规定确定公允价值。
值技术确定公允价值。
管理人可根据具体情况与基金托管人商定后,按最能反映公允价值的价格估值。
国家最新规定估值。
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估值违反基金合同订明的估值方法、程
序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者未能充分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时,应立即通知
对方,共同查明原因,双方协商解决。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基金会计核算的义务由基金管理人
承担。本基金的基金会计责任方由基金管理人担任,因此,就与本基金有关的会
计问题,如经相关各方在平等基础上充分讨论后,仍无法达成一致的意见,按照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资产净值的计算结果对外予以公布。
(三)估值对象
基金所拥有的股票、权证、债券和银行存款本息、应收款项、其它投资等资
产。
(四)估值程序
以当日该类基金份额的余额数量计算,精确到 0.0001 元,小数点后第五位四舍五
入。基金管理人可以设立大额赎回情形下的净值精度应急调整机制。国家另有规
定的,从其规定。
每个估值日计算基金资产净值及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按规定公
告。
资产估值后,将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结果发送基金托管人,经基金托管
人复核无误后,由基金管理人对外公布。月末、年中和年末估值复核与基金会计
账目的核对同时进行。
(五)估值错误的处理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将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确保基金资产估值
的准确性、及时性。当基金份额净值小数点后 4 位以内(含第 4 位)发生差错时,
视为基金份额净值错误。
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应按照以下约定处理: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如果由于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或注册登记机构、
或代销机构、或投资人自身的过错造成差错,导致其他当事人遭受损失的,过错
的责任人应当对由于该差错遭受损失当事人(“受损方”)的直接损失按下述“差
错处理原则”给予赔偿,承担赔偿责任。
上述差错的主要类型包括但不限于:资料申报差错、数据传输差错、数据计
算差错、系统故障差错、下达指令差错等;对于因技术原因引起的差错,若系同
行业现有技术水平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则属不可抗力,按照下述规
定执行。
由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投资人的交易资料灭失或被错误处理或造成其他差
错,因不可抗力原因出现差错的当事人不对其他当事人承担赔偿责任,但因该差
错取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仍应负有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
(1)差错已发生,但尚未给当事人造成损失时,差错责任方应及时协调各方,
及时进行更正,因更正差错发生的费用由差错责任方承担;由于差错责任方未及
时更正已产生的差错,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差错责任方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
责任;若差错责任方已经积极协调,并且有协助义务的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进行
更正而未更正,则其应当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2)差错的责任方对有关当事人的直接损失负责,不对间接损失负责,并且
仅对差错的有关直接当事人负责,不对第三方负责;
(3)因差错而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负有及时返还不当得利的义务。但差错
责任方仍应对差错负责。如果由于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不返还或不全部返还不
当得利造成其他当事人的利益损失(“受损方”),则差错责任方应赔偿受损方
的损失,并在其支付的赔偿金额的范围内对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享有要求交付
不当得利的权利;如果获得不当得利的当事人已经将此部分不当得利返还给受损
方,则受损方应当将其已经获得的赔偿额加上已经获得的不当得利返还的总和超
过其实际损失的差额部分支付给差错责任方;
(4)差错调整采用尽量恢复至假设未发生差错的正确情形的方式;
(5)差错责任方拒绝进行赔偿时,如果因基金管理人过错造成基金财产损失
时,基金托管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管理人追偿,如果因基金托管人过错造成
基金财产损失时,基金管理人应为基金的利益向基金托管人追偿。基金管理人和
托管人之外的第三方造成基金财产的损失,并拒绝进行赔偿时,由基金管理人负
责向差错方追偿;追偿过程中产生的有关费用,应列入基金费用,从基金资产中
支付;
(6)如果出现差错的当事人未按规定对受损方进行赔偿,并且依据法律法规、
基金合同或其他规定,基金管理人自行或依据法院判决、仲裁裁决对受损方承担
了赔偿责任,则基金管理人有权向出现过错的当事人进行追索,并有权要求其赔
偿或补偿由此发生的费用和遭受的直接损失;
(7)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原则处理差错。
差错被发现后,有关的当事人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处理的程序如下:
(1)查明差错发生的原因,列明所有的当事人,并根据差错发生的原因确定
差错的责任方;
(2)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对因差错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
(3)根据差错处理原则或当事人协商的方法由差错的责任方进行更正和赔偿
损失;
(4)根据差错处理的方法,需要修改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数据的,由基金
注册登记机构进行更正。
(1)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出现错误时,基金管理人应当立即予以纠正,通报基
金托管人,并采取合理的措施防止损失进一步扩大;
(2)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2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通报基金托管
人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错误偏差达到基金份额净值的 0.5%时,基金管理人应当
公告;
(3)因基金份额净值计算错误,给基金或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失的,应由
基金管理人先行赔付,基金管理人按差错情形,有权向其他当事人追偿;
(4)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由于各自技术系统设置而产生的净值计算尾
差,以基金管理人计算结果为准;
(5)前述内容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处理。
(六)暂停估值的情形
产价值时;
资人的利益,已决定延迟估值;如出现基金管理人认为属于紧急事故的任何情况,
会导致基金管理人不能出售或评估基金资产的;
确认后,基金管理人应当暂停估值;
(七)基金净值的确认
用于基金信息披露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由基金管
理人负责计算,基金托管人负责进行复核。基金管理人应于每个开放日交易结束
后计算当日的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并发送给基金托管
人。基金托管人对净值计算结果复核确认后发送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对
基金净值予以公布。
(八)特殊情况的处理
不作为基金资产估值错误处理。
或国家会计政策变更、市场规则变更等,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
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未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的基金资产估
值错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赔偿责任。但基金管理人应当积极采取必
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影响。
(九)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资产估值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应根据本部分的约定对主袋账户资产进行估值并披
露主袋账户的基金净值信息,暂停披露侧袋账户份额净值。
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二)上述基金费用由基金管理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参照公允的市场价格
确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时从其规定。
(三)基金费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2%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管理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在通常情况下,基金托管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0.2%年费率计提。计算
方法如下:
H=E×年托管费率÷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
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
性支付给基金托管人,若遇法定节假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本基金 A 类基金份额不收取销售服务费,C 类基金份额的销售服务费年费率
为 0.30%。本基金销售服务费将专门用于本基金的销售与基金份额持有人服务,基
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年度报告中对该项费用的列支情况作专项说明。销售服务费计
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H=E×年销售服务费÷当年天数
H 为 C 类基金份额每日应计提的销售服务费
E 为 C 类基金份额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销售服务费每日计提,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基金
销售服务费划付指令,经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3 个工作日内从基金财
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由基金管理人代付给各销售机构,若遇法定节假
日、休息日,支付日期顺延。
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的规定,按费用支出金额支付,列入或摊入当期基金费用。
(四)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的费用支出或基金
财产的损失,以及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等不列入基金费用。基
金合同生效前所发生的信息披露费、律师费和会计师费以及其他费用不从基金财
产中支付。
(五)基金税收
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纳税义务。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基金费用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与侧袋账户有关的费用可以从侧袋账户中列支,但
应待侧袋账户资产变现后方可列支,有关费用可酌情收取或减免,但不得收取管
理费,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一)基金利润的构成
基金利润指基金利息收入、投资收益、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和其他收入扣除相
关费用后的余额;基金已实现收益指基金利润减去公允价值变动收益后的余额。
(二)基金可供分配利润
基金可供分配利润指截至收益分配基准日基金未分配利润与未分配利润中已
实现收益的孰低数。
(三)收益分配原则
本基金收益分配应遵循下列原则:
服务费,各基金份额类别对应的可供分配利润将有所不同,本基金同一类别的每
一基金份额享有同等分配权;
人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以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金注册
登记机构可将投资人的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单位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准日可供分配利润的 10%;
金红利或将现金红利按除权后的份额净值自动转为基金份额进行再投资;若投资
人不选择,本基金默认的收益分配方式是现金分红;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日的任一类基金份额净值减去该类每单位基金份额收益分配金额后不能低于面
值;
(四)收益分配方案
基金收益分配方案中应载明收益分配基准日以及该日的可供分配利润、基金
收益分配对象、分配原则、分配时间、分配数额及比例、分配方式、支付方式等
内容。
(五)收益分配的时间和程序
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利向基金托管人发送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按照基金管理人的指令及时进行分红
资金的划付。
(六)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收益分配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侧袋账户不进行收益分配,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
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
(一)基金的会计政策
规定编制基金会计报表;
书面确认。
(二)基金的审计
计师对本基金年度财务报表及其他规定事项进行审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注册会
计师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相互独立。
换会计师事务所,基金管理人应当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在指定媒介
上公告。
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
基金的信息披露应符合《基金法》、《运作办法》、《信息披露办法》、基
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其他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
当依法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
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以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为根本出发点,按照法律
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披露基金信息,并保证所披露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
完整性、及时性、简明性和易得性。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中国证监会规定时间内,将应予披露的基金信
息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全国性报刊(以下简称“指定报刊”)及指定互联网网
站(以下简称“指定网站”)等媒介披露,并保证基金投资者能够按照《基金合
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信息资料。
本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承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不得有下列行为: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应采用中文文本。如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基金信息
披露义务人应保证不同文本的内容一致。不同文本之间发生歧义的,以中文文本
为准。
本基金公开披露的信息采用阿拉伯数字;除特别说明外,货币单位为人民币
元。
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包括:
(一)招募说明书
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
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基金合同编制并在基金份
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招募说明书登载在指定报刊和网站上。基金合同生效后,
基金招募说明书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
基金招募说明书并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基金招募说明书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
金管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招募说
明书。
(二)基金合同、托管协议
基金管理人应在基金份额发售的 3 日前,将基金合同摘要登载在指定报刊和
网站上;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将基金合同、托管协议登载在各自网站上。
(三)基金份额发售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按照《基金法》、《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就基金份额
发售的具体事宜编制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并在披露招募说明书的当日登载于指定
报刊和网站上。
(四)基金产品资料概要
基金产品资料概要是基金招募说明书的摘要文件,用于向投资者提供简明的
基金概要信息。《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的信息发生重大变更的,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三个工作日内,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并登载在指定网站及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其他信息发生变更的,基金管
理人至少每年更新一次。基金终止运作的,基金管理人不再更新基金产品资料概
要。
(五)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管理人将在基金合同生效的次日在指定媒介上登载基金合同生效公告。
基金合同生效公告中将说明基金募集情况。
(六)基金净值信息
理人将至少每周公告一次基金资产净值和各类基金份额的基金份额净值;
日的次日,通过指定网站、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者营业网点披露开放日的基金份
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半年度和年度最后一日的基金份额净值和基金份额累计净值。
(七)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公告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等信息披露文件上载明基
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的计算方式及有关申购、赎回费率,并保证投资人能够在
基金销售机构网站或营业网点查阅或者复制前述信息资料。
(八)基金年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
年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年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基金
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过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
所审计;
将中期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中期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度报告,将季度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季度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
刊上;
告、基金中期报告或者基金年度报告;
形,为保障其他投资者的权益,基金管理人至少应当在基金定期报告“影响投资
者决策的其他重要信息”项下披露该投资者的类别、报告期末持有份额及占比、
报告期内持有份额变化情况及本基金的特有风险,中国证监会认定的特殊情形除
外;
流动性风险分析等。
(九)临时报告与公告
在基金运作过程中发生如下可能对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或者基金份额的价格
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有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 2 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并
登载在指定报刊和指定网站上:
所;
项,基金托管人委托基金服务机构代为办理基金的核算、估值、复核等事项;
变更;
责人发生变动;
基金托管人专门基金托管部门的主要业务人员在最近 12 个月内变动超过百分之三
十;
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基金托管人或其专门基金托管部门负责人因基金托管
业务相关行为受到重大行政处罚、刑事处罚;
实际控制人或者与其有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发行的证券或者承销期内承销的证
券,或者从事其他重大关联交易事项,但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方式和费率发生变更;
事项时;
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十)澄清公告
在本基金合同存续期限内,任何公共媒体中出现的或者在市场上流传的消息
可能对基金份额价格产生误导性影响或者引起较大波动的,以及可能损害基金份
额持有人权益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知悉后应当立即对该消息进行公开澄清,
并将有关情况立即报告中国证监会。
(十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应当依法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
(十二)实施侧袋机制期间的信息披露
本基金实施侧袋机制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基金合同
和招募说明书的规定进行信息披露,详见招募说明书的规定。
(十三)清算报告
基金合同终止的,基金管理人应当组织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并作出清算报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
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十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在基金季度报告、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年度报告等定期报告和招募说明书(更
新)等文件中披露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信息。
(十五)信息披露事务管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建立健全信息披露管理制度,指定专门部门及
高级管理人员负责管理信息披露事务。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基金信息,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相关基金信息
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等法规的规定。
基金托管人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和《基金合同》的约
定,对基金管理人编制的基金资产净值、基金份额净值、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基金定期报告、更新的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基金清算报告等公开披
露的相关基金信息进行复核、审查,并向基金管理人进行书面或电子确认。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在指定报刊中选择一家报刊披露本基金信息。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报送拟披露的基金
信息,并保证相关报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依法在指定媒介上披露信息外,还可以根据需要
在其他公共媒介披露信息,但是其他公共媒介不得早于指定媒介披露信息,并且
在不同媒介上披露同一信息的内容应当一致。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除按法律法规要求披露信息外,也可着眼于为投资
者决策提供有用信息的角度,在保证公平对待投资者、不误导投资者、不影响基
金正常投资操作的前提下,自主提升信息披露服务的质量。具体要求应当符合中
国证监会及自律规则的相关规定。前述自主披露如产生信息披露费用,该费用不
得从基金财产中列支。
为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出具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的专
业机构,应当制作工作底稿,并将相关档案至少保存到《基金合同》终止后 10 年。
(十六)信息披露文件的存放与查阅
基金合同、托管协议、招募说明书或更新后的招募说明书、基金年度报告、
基金中期报告、基金季度报告和基金份额净值公告等文本文件在编制完成后,将
存放于基金管理人所在地、基金托管人所在地,供公众查阅。投资人在支付工本
费后,可在合理时间内取得上述文件复制件或复印件。
投资人也可在基金管理人指定的网站上进行查阅。本基金的信息披露事项将
在指定媒介上公告。
本基金的信息披露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进行。
(十七)本基金信息披露事项以法律法规规定及本章节约定的内容为准。
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一)基金合同的变更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基金合同变更的内容应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同意。
(1)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2)变更基金类别;
(3)变更基金投资目标、投资范围或投资策略;
(4)变更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程序;
(5)更换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
(6)提高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报酬标准。但根据适用的相关规定提高
该等报酬标准的除外;
(7)本基金与其他基金的合并;
(8)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出现下列情况时,可不经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
托管人同意变更后公布,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和其他应由基金承担的费用;
(2)在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规定的范围内变更基金的申购费率、调低赎回
费率或变更收费方式;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必须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重大变
化;
(5)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按照法律法规或本基金合同规定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其他情
形。
案,并于中国证监会核准或出具无异议意见后生效执行,并自生效之日起 2 日内
在至少一种指定媒介公告。
(二)本基金合同的终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基金合同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将终止: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基金管理公司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而在 6 个月内无其他适当的托管机构承接其原有权利义务;
(三)基金财产的清算
(1)基金合同终止时,成立基金财产清算组,基金财产清算组在中国证监会
的监督下进行基金清算;
(2)基金财产清算组成员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具有从事证券、期货
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律师以及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人员组成。基金财产清
算组可以聘用必要的工作人员;
(3)基金财产清算组负责基金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基金
财产清算组可以依法进行必要的民事活动。
基金合同终止,应当按法律法规和本基金合同的有关规定对基金财产进行清
算。基金财产清算程序主要包括:
(1)基金合同终止后,发布基金财产清算公告;
(2)基金合同终止时,由基金财产清算组统一接管基金财产;
(3)对基金财产进行清理和确认;
(4)对基金财产进行估价和变现;
(5)聘请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对清算报告进行审计;
(6)聘请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
(7)将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告中国证监会;
(8)参加与基金财产有关的民事诉讼;
(9)公布基金财产清算结果;
(10)对基金剩余财产进行分配。
清算费用是指基金财产清算组在进行基金财产清算过程中发生的所有合理费
用,清算费用由基金财产清算组优先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1)支付清算费用;
(2)交纳所欠税款;
(3)清偿基金债务;
(4)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比例进行分配。
基金财产未按前款(1)-(3)项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基金份额持有人。
清算过程中的有关重大事项须及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由律师事务所出具法律意见书后报中
国证监会备案并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公告于基金财产清算报告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后 5 个工作日内由基金财产清算小组进行公告,基金财产清算小组应当将清算报
告登载在指定网站上,并将清算报告提示性公告登载在指定报刊上。
基金财产清算账册及有关文件由基金托管人保存 15 年以上。
二十、违约责任
(一)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履行各自职责的过程中,违反《基金法》
规定或者本基金合同约定,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应当分
别对各自的行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因共同行为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
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发生下列情况的,当事人可以免责:
定作为或不作为而造成的损失等;
成的损失等。
(二)基金合同当事人违反基金合同,给其他当事人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
对直接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在发生一方或多方违约的情况下,基金合同能继续履
行的,应当继续履行。
(三)本基金合同一方当事人造成违约后,其他当事人应当采取适当措施防
止损失的扩大;没有采取适当措施致使损失扩大的,不得就扩大的损失要求赔偿。
守约方因防止损失扩大而支出的合理费用由违约方承担。
(四)因一方当事人违约而导致其他当事人损失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先于
其他受损方获得赔偿。
(五)由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可控制的因素导致业务出现差错,基
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虽然已经采取必要、适当、合理的措施进行检查,但是未
能发现错误的,由此造成基金财产或投资人损失,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免除
赔偿责任。但是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积极采取必要的措施消除由此造成的
影响。
二十一、争议的处理
对于因基金合同的订立、内容、履行和解释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争议,基金
合同当事人应尽量通过协商、调解途径解决。不愿或者不能通过协商、调解解决
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将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按照中国国际经
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届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北京市。仲裁裁决
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仲裁费用由败诉方承担。
争议处理期间,基金合同当事人应恪守各自的职责,继续忠实、勤勉、尽责
地履行基金合同规定的义务,维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本基金合同受中国法律管辖。
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
基金合同是约定基金当事人之间、基金与基金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
律文件。
(一)本基金合同经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加盖公章以及双方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表签字,在基金募集结束,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并获中国证监会书
面确认后生效。基金合同的有效期自其生效之日起至该基金财产清算结果报中国
证监会备案并公告之日止。
(二)本基金合同自生效之日起对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
持有人在内的基金合同各方当事人具有同等的法律约束力。
(三)本基金合同正本一式八份,除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各持
两份外,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各持有两份。每份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本基金合同可印制成册,供投资人在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代销
机构和注册登记机构办公场所查阅,但其效力应以基金合同正本为准。
二十三、其他事项
本基金合同如有未尽事宜,由本基金合同当事人各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协商
解决。